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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02月23日 02:22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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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违规行为处理办法

读者进入图书馆,需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对读者的违规行为,将按照以下条款处理:
一、图书馆借阅证的使用
为了保证读者的权益,借书(阅览)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可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借图书,更不可盗用他人借、阅证,如出现以上情况,依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:
    1. 转借借书(阅览)证或代借者,暂停双方借书权限一个月。
    2. 盗用他人借书(阅览)证者,扣留该借书(阅览)证,暂停盗用借书(阅览)证者三个月,并通报所在院系,扣留的被盗借书(阅览)证由失主本人凭有效证件领取。
    3. 如借书(阅览)证遗失,应尽快到各校区借还书处挂失并办理补证手续。在挂失前如发生他人使用该证借阅文献的情况,责任应由持证人负责。
二、图书、过刊、随书光盘逾期归还
图书馆所有资源是供全校读者使用的,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,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、期刊以及随书光盘,如到期仍需继续使用所借图书,读者可登陆图书馆主页,使用借书证号进行续借,续借时间与借书期限相同,但仅限一次,合订本期刊和随书光盘不可续借。
对于各校区流通书库的图书,期刊部的合订本期刊以及各校区的随书光盘,如逾期不能及时归还,自逾期之日起图书馆计算机管理系统会自动暂停该读者的借书、续借权限,并按图书¥0.10元/册/天,光盘¥0.10元/册/天,期刊¥0.50元/册/天收取逾期滞纳金。当读者归还逾期图书并交齐滞纳金后,计算机管理系统会自动恢复其借阅权限。
特藏部(原教师参考室)的文献(包括特色藏书:民族学、职业技术教育学、学者文库)、工具书和古籍,仅供室内阅览,资料可短期外借复印(古籍不外借),当班时间应该归还,逾期未归还者,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机管理系统会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,并按¥1.00元/天/册收取逾期滞纳金,归还逾期文献并交滞纳金后,系统方可恢复其借阅权限。
三、 图书、期刊以及随书光盘遗失
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学校的资产,文献的遗失和损坏,是学校财产的损失,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。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,特对馆藏文献的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修订如下:
(一)书、刊遗失处理:读者如遗失所借图书,应在未逾期之前办理续借手续或到各校区借还书处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,除赔书款外,还须交纳逾期滞纳金。具体赔偿办法如下:
(1) 1949年之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30倍赔偿;
(2) 1950—1989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;
(3) 1990—1999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;
(4) 2000—现在出版的图书,根据馆藏图书的复本数确定赔付倍数,1-3册复本赔付原书价的10倍,4-7册复本赔付原书价的5倍,8册以上赔付原书价的3倍;
(5) 以整套计价的多卷图书,遗失如不超过整套册数的一半,按整套书价的3倍赔偿,否则,按整套书价的5倍赔偿;
(6) 外文原版图书、国内影印图书,按照订购时支付的外汇价折合人民币的原书价的5 倍赔偿;
(7) 国内出版的现期期刊,遗失一册,按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;国内出版的合订本期刊的丢失,除按照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外,还应支付¥8.00元/册的装订和加工费;外文现期期刊和合订本期刊丢失,则按照订刊时支付的外汇价折合人民币全年价格的5倍赔偿;
(8) 古籍、孤本书的遗失赔付由馆长确定赔付价格。
(9)随书光盘的损害和遗失按照《随书光盘、磁带借阅规定》第八条处理。
读者丢失所借馆藏文献但可购回相同版本文献时,不需支付赔偿费用,但需交纳加工费 ¥3.00元/册;否则按赔偿规定赔付。
(二)书、刊污损处理:
读者在借出本馆文献之前,应及时检查所借书刊是否有以下损毁现象,如有发现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,查验盖章。无验章的损毁情况在还书时被检查发现,则应由当事人负责。
(1) 被读者借阅的文献如出现散页、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涂画等,但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者,工作人员会要求读者擦除或修补;若无法擦除或本人无法修补,则收取污损费¥1.00元/页。严重损毁书刊(指严重污损、剪割、撕毁、拆散)致使书刊难以加工修复的,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。
(2) 丢失或损坏书刊条形码,收取¥3.00元/条工本费。
(3) 文献被水浸泡,如浸泡范围不足10页,按¥1.00元/页收取污损费;超过10页且面积较大者按赔书处理。
(4) 在馆内阅读过程中发生的非人为破坏造成的散页、缺页、封面或封底脱落等情况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,查验盖章。
四、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带书刊出馆(库、区、室)
1.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文献携带出馆(库、区、室)的读者,工作人员会要求读者交出所带文献,如不遵从要求,将作如下处理:
(1)属于第一次违规的,在读者档案备注栏注明读者违规事实。
(2)违规两次,暂停其借书权限一个月。
(3)违规三次及以上者,暂停借书权限3个月,并按照偷书处理。
2.对于有意盗窃馆藏文献者,图书馆将暂停其借书权限6个月,送交学校保卫处处理,并书面报告读者所在单位。
五、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处理
图书馆多数电子资源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的,在购买合同中已经签订有关违约条款,使用这些数字资源的读者不可使用下载工具批量下载;不可连续、集中、批量地下载数据库资源;不可将所获取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;不可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,更不允许将获取的文献非法牟利。如发现违规行为,图书馆将做如下处理:
(1)       停止该IP地址对图书馆电子资源的访问权限半年;
(2)       通知所在单位,违规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图书馆
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检讨, 并在图书馆主页发布批评通报;
(3)       暂停当事人图书借阅权限半年;
(4)       冻结VPN帐号三个月。
六、损坏仪器设备
损坏图书馆各种仪器、设备者,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负责。如仪器设备损毁程度严重,已无法维修,则需在60天内购回与原物同型号、同规格的仪器设备(或购回经本馆同意的同类仪器设备),或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七、违反消防安全
按照《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》处理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解释权归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。